15 學姊甲在校園內拾得學妹乙之錢包,內有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應從速通知乙或向學生事務處報告,並將錢包交存
(B)乙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甲應將錢包交存於警察機關
(C)乙認領時,甲、學生事務處或警察機關應將錢包返還於乙
(D)乙認領錢包,甲對乙得請求財產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144), C(10), D(1583), E(0) #2333503

詳解 (共 4 筆)

#4041594
民法第805條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32
0
#4847776

(A)甲應從速通知乙或向學生事務處報告,並將錢包交存

803條第1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B)
乙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甲應將錢包交存於警察機關

804條第1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C)
乙認領時,甲、學生事務處或警察機關應將錢包返還於乙
(D)
乙認領錢包,甲對乙得請求財產價值
十分之三之報酬 

805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15
0
#4093868
民法已經由 3/10修改為現今的 1/1...
(共 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4031016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
(共 2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