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受何種處罰?
(A)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C)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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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712), C(424), D(78), E(0) #651707
統計: A(232), B(712), C(424), D(78), E(0) #651707
詳解 (共 7 筆)
#1113038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法之後,這題敘述應該適用這一條~
| 第 30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 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 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 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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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871
新法已施行
護照條例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 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
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
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
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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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75
依據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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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143
已修法,105年1月1日實施,處7年以下有期途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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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139
護照條例
| 第30 條 | 第31條 | |
| 刑責 | 7年70萬 | 5年50萬 |
| 內容 | 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讓他人申請冒名護照 | 交付他人護照供冒名使用 |
| (口訣:身77—森77) | (口訣:照5—罩我) |
差別在於提供的東西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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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520
原本題目:
15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受何種處罰?
(A)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C)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改成為
15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受何種處罰?
(A)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C)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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