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懲戒法院對公務員作成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懲戒權行使期間為多久?
(A)無期間之限制
(B) 10 年
(C)5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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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1), B(651), C(914), D(454), E(0) #2686536
統計: A(3381), B(651), C(914), D(454), E(0) #2686536
詳解 (共 8 筆)
#4704925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第1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 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第2項)。」職是,除休職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仍為10年外,降級、減俸、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已修正為5年,至於新增之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亦均定為5年。
至於免除職務及撤職因屬較嚴重之懲戒處分,如公務員應受上述處分,即已不適宜繼續擔任公務員,另退休公務員如應受剝奪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其違失情節亦較嚴重。為免因違失行為完成後,至案件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時間過長,懲戒法院無法為上述懲戒處分,爰參酌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規定,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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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4069
懲戒權行使期間
休職 10年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 款、記過、申誡 5年
免除職務、撤職 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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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443
懲戒權行使期間: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
休職:10年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 款、記過、申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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