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締結之形式,得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為之
(B)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若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終止契約時,基於公益之維護,毋庸補償人民財產上之損失
(C)行政契約內容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D)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有公法上法律關係皆得以行政契約之形式加以規範,毋須考慮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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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98), C(4172), D(45), E(0) #3225736
統計: A(230), B(98), C(4172), D(45), E(0) #3225736
詳解 (共 4 筆)
#6108436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40 條第 1 項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40 條第 1 項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第 146 條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2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3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5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2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3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5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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