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丙、丁、戊共有汽車 1 輛,依出資比例甲有二分之一,乙有二十分之七,丙有一百分之三,丁有二百分之十七,
戊有二百分之七,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戊可就共有車輛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B)戊僅得就共有物占有二百分之七
(C)甲、乙可出賣該車,不須經過其他人之同意
(D)甲、乙、丙可不經由丁、戊之同意,將該車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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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 B(160), C(143), D(197), E(0) #586513
統計: A(587), B(160), C(143), D(197), E(0) #586513
詳解 (共 10 筆)
#1458375
(A)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得占有該車全部,但抽象的分布於各部分的7/200
(C)其實選項敘述的不夠好,他表達的應該是處分該車的行為(債權+物權的行為)
故須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如果他想表達的是債權行為,應該敘述為「訂立買賣契約」
此時就不須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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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33
| 第 818 條 |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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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 民事判例
若將共有特定之一部分讓與他人,使受讓人就該一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則非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應有部 分之處分,而為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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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449
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份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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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336
民法第818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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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486
補充一下c
買賣行為一般包括三個法律行為
1. 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
就像無權處分人所簽的債權契約依然成立,所以乙一個人去簽買賣契約,契約依然成立,但交付車方面仍是無權處分。
2. 車的交付,屬於物權行為中的處分權
如果是公同共有,要先看有沒有法定,法律行為或習慣等要優先進行。如果沒有,不管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原則上要全體同意才能處分。但如果是不動產,可以依土地法特例,過半人數同意且合計應有部分過半即可,或是合計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即可。
3. 交付價金
債權人自願交付價金,屬於物權行為中的有權處分。
所以買賣本身包括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如同13F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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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112
C選項為出賣該車(全部),還是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如出賣甲乙各自之應有部分才會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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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801
不動產依據土地法,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需要過半數同意,且買賣行為可以任意為之。但動產的話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需要全體人同意,買賣契約的訂定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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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766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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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404
請問C選項為什麼錯???
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應該可以自由為之吧???
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應該可以自由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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