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土地,各自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就此共有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特別約定,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A 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無須得乙、丙之同意,甲得自由地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C)甲以在他人之土地上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A 地時,得適用取得時效規定
(D)甲、乙、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分割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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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30), C(343), D(595), E(0) #935285

詳解 (共 9 筆)

#1160771
分割需要全體共有人都同意喔
34-1只適用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用白話說好了.處分通常舉的例子是買賣.你是共有人不賣也能分得到錢.所以立法者認為你沒什麼大損失.因此要少數服從多數.
分割就不一樣了.贊成分割的人若把肥滋滋的分走.你不同意?那分個崎零地給你.你虧不虧?所以立法者幫你把關.土法34-1.分割不適用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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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362
(A)無特別約定,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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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471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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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694
民法第823條第一項: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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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172
A)818
B)D)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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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352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可是民法這邊關於不動產不是要注意土地法34-1規定嗎?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那為何D還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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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665
處分共有物→全體同意 不動產+有償→土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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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838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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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726
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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