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嗣後向
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地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後來向丁貸款 60 萬元,以 A 地為丁設定第三次序普通抵押權。若乙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乙、丙、丁應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A)乙 100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60 萬元
(B)乙 12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60 萬元
(C)乙 115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45 萬元
(D)乙 135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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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255), C(111), D(541), E(0) #2129505
統計: A(365), B(255), C(111), D(541), E(0) #2129505
詳解 (共 10 筆)
#3923566
乙、丁之間
1.次序權讓與:讓與人與受讓人仍依其原次序受拍賣價金分配,但依原次序所有分配之合計金額,由受讓人優先受償,如有剩餘,始由讓與人受償。→乙120、丙100、丁60
2.次序相對拋棄: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與受拋棄利益之人成為同一次序,依原次序所有分配之合計金額,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配。
→乙135、丙100、丁45
3.次序絕對拋棄: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退處最後之次序,其餘抵押權人依次序遞進。
→乙100、丙120、丁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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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205
乙債務180萬,丙債務120萬,丁債務60萬
乙原本可拿180萬,丙100萬,丁0元
乙為丁拋棄其次序,則為相對拋棄,乙丁按比例分180萬
乙,丁比例 180:60 = 3:1,180/4=45,
甲:45*3=135, 丁:45*1=45
乙分135萬,丁分45萬,丙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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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073
- 本題乙係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丁之利益而拋棄其次序,為次序之相對拋棄,計算如下:
(先次序人)(拋棄人)乙與(特定後次序人)丁將其原本所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再按個人之債權額比例分配。
亦即:
先計算拋棄前乙丁二人合計得受分配之金額:乙 180 + 丁 0=180萬元
再依乙丁之債權額比例分配180萬元:
乙 180:丁 60 = 3:1
故乙分配 180*3/4=135萬元
丁分配180*1/4=45萬元
丙仍分配100萬元,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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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883
相對拋棄:對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之利益。
絕對拋棄:對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之利益。
絕對拋棄:對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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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930
題意丙為120萬
樓上寫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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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874
請問大家,這題目是不是有問題?因為不管是乙為相對拋棄抵押權或絕對拋棄抵押權,丙的貸款金額120萬元不是都應該原封不動優先受償嗎?為何最後變成丙也只拿到100萬呢?先在此感謝各位摩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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