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將其所有之名貴腳踏車委由好友乙代為保管,乙趁機向不知情之丙表示該腳踏車為自己所有,願以 1 萬元割愛,雙方成立買
賣契約並互相交付完畢。日後甲目擊丙騎乘該腳踏車健身,請求交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車之所有權為甲所有,甲之主張有理由
(B)乙丙之買賣契約無效
(C)該車之所有權已屬丙所有,甲之主張無理由
(D)乙丙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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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9), C(871), D(106), E(0) #494537
統計: A(100), B(19), C(871), D(106), E(0) #494537
詳解 (共 10 筆)
#794665
買賣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所以乙丙之買賣行為有效,丙為所有權人.
甲僅得向乙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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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597
乙趁機向不知情之丙表示該腳踏車為自己所有→無權處分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有效
交付腳踏車(動產):物權行為因丙為不知情(善意),所以可以主張善意取得(§801+§948)→丙取得腳踏車所有權
甲只能依與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去行使相關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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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45
8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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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875
補充:
「無權處分」是
債權(買賣)有效
物權(移轉所有權)效力未定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故 丙之買賣契約有效且取得腳踏車之所有權
不過另外要注意的是
無適用民法949 向善意第三人請求返還的原因是
占有物要是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才有此條適用
保管是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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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757
1、腳踏車是動產2、8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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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646
無權處分,不是效力未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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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191
不客氣^^教學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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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977
謝謝3F的解釋,我瞭解了。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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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662
所有權不是物權嗎?
無效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未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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