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死亡,下列有關抛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抛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
(B)丙抛棄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C)丙抛棄繼承,其應繼分不能由乙分受
(D)丙抛棄繼承,係自其辦畢抛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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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42), C(115), D(134), E(0) #2436288
統計: A(45), B(142), C(115), D(134), E(0) #2436288
詳解 (共 7 筆)
#5339120
15 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死亡,下列有關抛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抛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
應向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丁以書面方式通知。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B)丙抛棄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丙抛棄繼承,應自繼承知悉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丙抛棄繼承,其應繼分不能由乙分受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D)丙抛棄繼承,係自其辦畢抛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丙抛棄繼承,係自其辦畢抛棄繼承之時起,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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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245
回樓上(C)是根據民法1176條第2項:丙之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
所以乙不能分受是正確的,應是歸屬於與丙同順位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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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796
所以是乙不能全部分受,或者換句話說由乙丁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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