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A 存心刁難,遂於某
日深夜,持空氣槍藏身於暗處,朝 A 宅門窗玻璃連續射擊數十彈,造成門窗玻璃全毀。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之既遂犯
(B)甲之行為應依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第 3 項,論以毀壞建築物罪之未遂犯
(C)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門窗玻璃,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
(D)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建築物,不能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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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 C(667), D(12), E(0) #1382684
統計: A(69), B(10), C(667), D(12), E(0) #1382684
詳解 (共 3 筆)
#4196481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無毀損建物之犯意亦無毀損建物重要成分之事實,故非毀損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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