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與乙簽訂僱傭契約,約定每週二早上,甲將至乙住處協助家庭清潔工作。某日甲有事無法前往,甲得否請同業
友人丙代為前往打掃?
(A)可以。僱傭契約之受僱人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但須為第三人因故意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責
(B)可以。因僱傭契約之勞務給付並無人之專屬性
(C)不可以。除非甲事先取得乙之同意
(D)不可以。除非丙所具備之家庭清潔勞務技能不低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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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53), C(1521), D(4), E(0) #1027380
統計: A(216), B(53), C(1521), D(4), E(0) #1027380
詳解 (共 2 筆)
#1334077
| 第 484 條 |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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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729
第484條第1項-勞務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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