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若臺北市對於地方自治衛生管理事項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 者,應由何機關代行?
(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衛生福利部
(D)其他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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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27), C(162), D(6), E(0) #1463551

詳解 (共 2 筆)

#2396932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n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n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n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n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n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n或撤銷原處分。n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n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n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n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n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n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n,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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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76條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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