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B)提起復審應於收受行政處分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
(C)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 提起訴願
(D)原行政處分不因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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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459), C(560), D(2984), E(0) #2909618
統計: A(320), B(459), C(560), D(2984), E(0) #2909618
詳解 (共 8 筆)
#5434337
X(A) 應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 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X(B) 提起復審應於收受行政處分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X(C) 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 提起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X(B) 提起復審應於收受行政處分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X(C) 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 提起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O(D) 原行政處分不因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9條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O(D) 原行政處分不因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9條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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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888
所以順序是這樣子
一、服務機關不法、不當之處分
↓
二、處分後次日30天內向保訓會提複審
↓
三、不符復審決定
↓
四、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向司法機關提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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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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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08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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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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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7520
(A) 應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B) 提起復審應於收受行政處分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C) 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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