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契約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與締約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認為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造成其受有不可預期之損失,應在知有損失時起 1 年內,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損失
(B)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C)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簽訂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調整該行政契約
(D)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得依書面約定之方式,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為必要之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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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08), C(2692), D(78), E(0) #3429014

詳解 (共 9 筆)

#6384446

關於行政契約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與締約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認為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造成其受有不可預期之損失,應在知有損失時起 1 年內,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損失✔️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人民因締約機關所屬機關在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失,可請求損害補償,並應自知悉損失及加害機關起1年內請求。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2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4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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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 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若行政契約中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條款,並經公證等方式製作成具有執行力的文書,即構成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1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2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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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簽訂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調整該行政契約❌
  1.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行政契約在情事變更公益需要下,行政機關是可以主張變更或終止契約的。
  2. 這是公法契約的一大特性,雖然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但為保障公益,行政機關保有一定彈性調整空間。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

1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2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3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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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得依書面約定之方式,就相對 人契約之履行,為必要之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行政機關可在契約中約定就契約履行事項進行必要之行政指導,但必須以書面方式明示,確保正當程序與契約相對人的知情權。

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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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873
(A) 人民與締約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認為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造成其受有不可預期之損失,應在知有損失時起 1 年內,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損失(O正確)
↑行政程序法 第 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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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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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881
(C)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簽訂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調整該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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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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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891
(D) 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得依書面約定之方式,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為必要之行政指導(O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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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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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O正確)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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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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