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隨著社會發展,臺灣已邁入高齡少子化之年代,為擴大保障範圍,民法中將「禁治產」制度大幅翻修成為成年監護的新制度,請問關於民法上成年監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B)對於因精神障礙,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不待聲請,主動依職權為監護之宣告
(C)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D)配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間彼此有利害關係,因此配偶不得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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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522), C(5986), D(139), E(0) #410597
統計: A(335), B(522), C(5986), D(139), E(0) #410597
詳解 (共 5 筆)
#696566
Q:關於民法上成年監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錯誤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任何人皆有權利能力)
(B)對於因精神障礙,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不待聲請,主動依職權為監護之宣告 ~錯誤!!!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本人.配偶.四等血親.同居關係人.檢察官.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C)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正確
(D)配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間彼此有利害關係,因此配偶不得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 (同C>>配偶可聲請)
(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錯誤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任何人皆有權利能力)
(B)對於因精神障礙,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不待聲請,主動依職權為監護之宣告 ~錯誤!!!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本人.配偶.四等血親.同居關係人.檢察官.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C)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正確
(D)配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間彼此有利害關係,因此配偶不得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 (同C>>配偶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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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發展,臺灣已邁入高齡少子化之年代,為擴大保障範圍,民法中將「禁治產」制度大幅翻修成為成年監護的新制度,請問關於民法上成年監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D)配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間彼此有利害關係,因此配偶不得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
(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B)對於因精神障礙,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不待聲請,主動依職權為監護之宣告
(C)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 |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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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條 |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 第 14 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
| 第 15-2 條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 第 14 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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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11-1 條 |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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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129
顯有不足是輔助宣告。
B民法15-1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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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99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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