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一定符合我國之免稅所得規定?
(A)公教人員所領的特支費
(B)甲出車禍,肇事方賠償他的賠償金
(C)乙於家族旅行途中意外死亡,公司給予其遺族撫卹金
(D)丙因受傷從保險公司所領取之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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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15), D(0), E(0) #3127412
統計: A(4), B(4), C(15), D(0), E(0) #3127412
詳解 (共 4 筆)
#6307793
- (A) 公教人員所領的特支費:特支費的課稅規定較為複雜,並非所有特支費都免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特支費才可以免稅。例如,因公支出且有覈實憑證的特支費,可以免稅。若特支費超出規定限額或無法提供相關憑證,則可能需要納稅。
- (B) 肇事方賠償的賠償金: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獲取的賠償金,多數情況下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不屬於所得,因此免納所得稅。
- (C) 公司給予遺族的撫卹金:公司給付給因公死亡員工遺族的撫卹金,在一定限額內可以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則可能需要課稅。
- (D) 保險給付:因受傷從保險公司所領取的保險給付,若屬於醫療給付或人身傷亡賠償性質,通常可以免稅。但若是其他類型的保險給付,例如儲蓄險或投資型保險,則可能需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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