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關法官轉任之事項,得以命令規定之
(B)有關法官免職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C)有關法官減俸之事項,應以憲法規定之
(D)有關法院庭長任期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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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021), C(128), D(408), E(0) #3116487
統計: A(85), B(2021), C(128), D(408), E(0) #3116487
詳解 (共 10 筆)
#7289951
法官為「終身職」
一、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停職、轉任、減俸。因此受到這些限制時,需絕對法律保留,應此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僅以命令定之。
二、有關法官「轉任」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有關法官「免職」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有關法官「減俸」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有關法院「庭長任期」之事項,得以【命令】規定之。 庭長僅為「行政兼職」,非憲法保障之職位,故其任期屬司法行政權範疇,不須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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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953
(A) 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列舉權利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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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屬於 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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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大法官認為廣播電視是表達意見的載體,其核心仍是言論與出版自由,因此屬於憲法第 11 條的明文基本權,而非第 22 條的概括權利。
(B) 同時保障人民採訪新聞與接收資訊之自由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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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標題應為「新聞自由」而非「通訊傳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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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雖然通訊傳播自由廣義上與資訊流通有關,但在法科考題中,保障「採訪、編輯、接收」完整流程的權利,專指 釋字第 689 號 所確立的「新聞自由」。
(C) 國家有對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媒體之保障義務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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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根據 釋字第 364 號,由於電波頻率是「有限的公共資源」,國家應建立公平的准許制度。人民(特別是代表不同聲音的群體)有權要求「平等接近使用媒體」(Access to Media),國家有義務確保媒體不被少數人壟斷。
(D) 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屬違憲之事前審查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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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這是 合憲 的限制,不屬於違憲的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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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由於無線電波頻率有限且容易互相干擾,為了維持傳播秩序,國家實施「許可制」是必要的。這與「禁止言論內容」的事前審查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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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426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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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314
釋字539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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