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戶籍法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A)輔助登記
(B)監護登記
(C)無行為能力登記
(D)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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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73), C(2), D(13), E(0) #3311278
統計: A(15), B(373), C(2), D(13), E(0) #3311278
詳解 (共 4 筆)
#6227630
戶籍法第11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應辦理監護登記並依裁定內容登載監護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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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086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戶籍法中關於監護登記的規定,主要依據為戶籍法第 4 條及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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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五)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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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讓我們逐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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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輔助登記: 根據戶籍法第 12 條,輔助登記是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這與題目所述的「依法選定監護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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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監護登記: 根據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這與題目所述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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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無行為能力登記: 戶籍法中並無「無行為能力登記」這項登記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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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根據戶籍法第 13 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是指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登記。這與題目所述的「無行為能力人」及「監護人」無關。
結論:
依戶籍法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因此,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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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410
15 依戶籍法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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