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共有物遭不法侵奪,各共有人均得對其請求向自己返還共有物
(D)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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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4), C(190), D(55), E(0) #2455470
統計: A(20), B(64), C(190), D(55), E(0) #2455470
詳解 (共 3 筆)
#4283426
本題出自民法第三編物權之第四節:共有
(A)正確→為民法819條第1項之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正確→為民法819條第2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錯誤→為民法821條之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應改成:共有物遭不法侵奪,各共有人均得對其請求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
(D)正確→為民法818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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