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保護團體得受理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紛爭
(B)政府關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意見
(C)設立 2 年以上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即得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D)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應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或委託有與檢驗項目有關 之檢驗設備之機關、團體檢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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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5), C(267), D(47), E(0) #3117018
統計: A(20), B(75), C(267), D(47), E(0) #3117018
詳解 (共 3 筆)
#6100184
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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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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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者保護團體得受理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紛爭:此敘述正確。
根據《消保法》第 43 條,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提出申訴。雖然正式的「調解」是由地方政府設立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但消費者保護團體在受理申訴後,會協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進行協商,此過程本身就具有居中調處、解決紛爭的功能。 -
(B) 政府關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意見:此敘述正確。
根據《消保法》第 5 條規定,政府為了達成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應實施相關措施,並就這些措施「聽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意見」。 -
(C) 設立 2 年以上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即得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此敘述錯誤。
能夠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類似集體訴訟)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其資格有嚴格規定。根據相關法規,除了設立 2 年以上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本身是財團法人,且其基金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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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社團法人,且其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上。
因此,「設立 2 年以上」僅是必要條件之一,並非充分條件,不能僅憑此條件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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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應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或委託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機關、團體檢驗之:此敘述正確。
根據《消保法》第 29 條的明文規定,為了確保檢驗的專業性和公信力,消保團體進行檢驗時,必須具備自有設備,或委託有合格設備的專業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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