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針對食品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規範,係屬中央專屬權限或地方自治事項,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商業與公共衛生,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B)若規範會對其他縣市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C)若規範產生跨地方轄區之效果,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D)釋字第 738 號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判準,嗣經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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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5), B(710), C(739), D(2967), E(0) #3143726
統計: A(995), B(710), C(739), D(2967), E(0) #3143726
詳解 (共 7 筆)
#5974127
111憲判字第6號 補充/深入瞭解用
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字在表面上縱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如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對於轄區外居民或事物,會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則應認該地方自治條例之規範內容,已超出一縣(市)或一直轄市之轄區範圍,而應屬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自不應完全交由各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立法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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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302
(A)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商業與公共衛生,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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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305
(B) 若規範會對其他縣市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Yes, 因為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所以大法官說不可以縣市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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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317
(C) 若規範產生跨地方轄區之效果,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Yes, 因為食安問題全國要統一作法,不然後續會衍生很多危機,例如,A縣市把關嚴謹,B縣市自行訂定超寬鬆食安標準,這樣一來,黑心廠商都往B縣市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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