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台鐵車票購買及查驗相關規則,下列何者為非?
(A)旅客受到請求查驗車票時,應將車票交驗;拒絕交驗者,得令其下車
(B)旅客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其同意變更車票,免收變更手續費;其票價差額,不足者應予補收,多餘者應予 退還
(C)旅客不得將未經許可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的動物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 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D)台鐵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因台鐵或其受雇人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台 鐵亦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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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212), C(55), D(2578), E(0) #3117448

詳解 (共 4 筆)

#5917654
旅客因鐵路機構請求查驗車票時,應將車票交驗;其拒絕交驗者,鐵路機構得令其下車並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旅客得於鐵路機構規定期限內經其同意變更車票,免收變更手續費;其票價差額,不足者應予補收,多餘者應予退還。
前項變更次數及期限,由鐵路機構另行規定。

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有確認是否違反第一項規定必要者,得經旅客同意檢查之。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其因鐵路機構或其受雇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鐵路機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機構對於前項隨身物品,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旅客所攜隨身物品超出前項限制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依本規則包裹運送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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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872
鐵路法第55條: 1.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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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61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
二十四、旅客應配合本局人員查驗車票
持用法定優待票、兒童票、記名式車票,應攜帶有效證件乘車(不得以影印件或電子圖檔代替),並於查驗票時併車票正本(不得以影印件、電子圖檔或其它非本局認可之媒介代替)查驗。但乘車前本局以書面同意以其它方式代替有效證件,不在此限。
查驗票時未出示證件、證件失效、無法識別為本人,或非本人使用,視為身分不符,依第二十三點規定按全票票價重新補票,原票依本契約退票規定處理,不受理事後憑證件及原票辦理退款。
旅客拒絕配合查(驗)票者,本局得解除或終止旅客運送契約,或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鐵路運送規則
第16條
旅客得於鐵路機構規定期限內經其同意變更車票,免收變更手續費;其票價差額,不足者應予補收,多餘者應予退還。

 
鐵路運送規則
第23條
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有確認是否違反第一項規定必要者,得經旅客同意檢查之。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鐵路運送規則
第25條 
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其因鐵路機構或其受雇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鐵路機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機構對於前項隨身物品,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旅客所攜隨身物品超出前項限制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依本規則包裹運送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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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23

有人過失就要賠,台鐵也不例外」,D說不用賠就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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