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死亡登記需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後,始得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B)得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為申請人
(C)因災難死亡,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D)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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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69), C(59), D(55), E(0) #2573605
統計: A(856), B(69), C(59), D(55), E(0) #2573605
詳解 (共 3 筆)
#4460152
關於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失蹤人才有死亡宣告) (A)死亡登記需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後,始得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B)得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為申請人
(C)因災難死亡,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D)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籍法 第14條 (A)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戶籍法 第5條 (A)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戶籍法 第36條 (B)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 第38條 (C)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
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戶籍法 第37條 (D)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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