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契約之行政爭訟及請求權之貫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針對行政契約效力存否之爭議,應提起一般確認訴訟
(B)請求履行行政契約約定之義務,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債務人為行政機關時,債權人應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債權人原則上不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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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2), C(136), D(137), E(0) #3255211
統計: A(32), B(22), C(136), D(137), E(0) #3255211
詳解 (共 2 筆)
#6145889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之規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一項)。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二項)。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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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使債權人在債務人聲明自願接受執行時,得以略過可能漫長且耗費成本的訴訟程序,而逕行向債務人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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