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或會同警察機關檢查者,如何處罰?
(A)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B)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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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2), C(649), D(6180), E(0) #232187

詳解 (共 10 筆)

#420557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或會同警察機關檢查者, 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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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6905
郵政法第43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 處新臺幣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郵政法第28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

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
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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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004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或會同警察機關檢...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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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11
郵政法§43 → 規避、妨礙、拒絕檢查,...
(共 1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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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328
這不是應該是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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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999
郵政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
(共 5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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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775
郵政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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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980
我也覺得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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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397

郵政法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
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
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
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
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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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399

罰2萬以上到10萬以下罰鍰,相關郵政法條:
第四十條
 1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
罰。
 2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
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六條
 1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
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
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
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
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2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
項文件之遞送。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
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
予標示。
 -------------------------------------------------------------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七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
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
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十五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
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
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
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
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
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四十五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
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二十六條
 1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
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2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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