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如果學校發現國中鑑定的特殊教育學生在高中職階段,學生障礙情形已改變,不再符合原先的障礙狀況,下列哪一項程序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A)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改學生原來之鑑定身分 
(B)檢附原來IEP在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申請重新評估 
(C)家長可以向學校申請重新評估,依據鑑定程序修改身分 
(D)須由學校主動提出重新評估,依據鑑定程序修改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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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5), C(414), D(133), E(0) #1590564

詳解 (共 4 筆)

#2248662
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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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921
第 23 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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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976
114最新法規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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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001
第 23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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