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規定,有關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二類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B)任何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C)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
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D)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 37 條第 1 項委託代理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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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23), C(28), D(16), E(0) #1304961
統計: A(23), B(623), C(28), D(16), E(0) #1304961
詳解 (共 2 筆)
#1377193
土地登記規則
第24-1條
Ⅰ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Ⅱ【前項第2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A
Ⅲ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2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1項第3款資料】。→B、C
Ⅳ【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37條第1項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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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467
B:任何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隱匿】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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