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特殊教育法,金門縣政府對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應至少每幾年辦理一次評鑑?
(A) 2
(B) 3
(C) 4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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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3), B(4084), C(546), D(41), E(0) #89193
統計: A(1263), B(4084), C(546), D(41), E(0) #89193
詳解 (共 10 筆)
#54764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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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75
特殊教育法 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
特殊教育之成效 和 特殊教育之評鑑 字不一樣
(沒辦法 我是這樣死背的 雖然我也覺得意思ㄧ樣)
不然題目如果是說 特殊教育法~~每三年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每兩年
(法規上就是這樣寫 他如果不給分 就拿法規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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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034
| 第 47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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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8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101.11.26修訂的內容已經找不到這一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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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86
如果法律和行政命令有所衝突,以法律為準哦!
特教法=法律 特教法施行細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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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5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 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不一樣
| 第 21 條 |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
| 第 21 條 |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 第 21 條 |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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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398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在101.11.26修正,並發布全文17條。
所以如樓上老師所言已經沒有第21條了喔~
所以如樓上老師所言已經沒有第21條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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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26
金門---3年一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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