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指定銀行之承作對象為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國內法人專業客戶時,客
戶得承作下列何種外匯信用衍生性商品?
(A)信用結構型商品
(B)擔任信用風險買方
(C)擔任信用風險賣方
(D)合約信用實體為大陸地區之政府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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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511), C(122), D(37), E(0) #3264169
統計: A(217), B(1511), C(122), D(37), E(0) #3264169
詳解 (共 2 筆)
#6492430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1項 第4款 第2目
第四款、外匯信用違約交換交易(Credit Default Swap)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交易
(Credit Default Option) :
(一)承作對象以屬法人之專業客戶為限。
(二)對象如為國內顧客者,除其主管機關規定得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且為信用風險承擔者外,僅得承作顧客為信用風險買方之外匯信用衍生性
商品。
(三)國內顧客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合約信用實體應符合其主管機關所訂規範,且不得為大陸地區之政府、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
(四)指定銀行本身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實體為利害關係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依相關銀行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款商品組合為結構型商品辦理者,承作對象以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及
國外法人之專業客戶為限。
(Credit Default Option) :
(一)承作對象以屬法人之專業客戶為限。
(二)對象如為國內顧客者,除其主管機關規定得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且為信用風險承擔者外,僅得承作顧客為信用風險買方之外匯信用衍生性
商品。
(三)國內顧客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合約信用實體應符合其主管機關所訂規範,且不得為大陸地區之政府、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
(四)指定銀行本身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實體為利害關係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依相關銀行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款商品組合為結構型商品辦理者,承作對象以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及
國外法人之專業客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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