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補強證據須具備證據能力
(B)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屬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C)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期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並不獨立存 在
(D)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本質上屬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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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58), C(1383), D(85), E(0) #2308759
統計: A(74), B(58), C(1383), D(85), E(0) #2308759
詳解 (共 2 筆)
#4670529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2 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B),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C)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D),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
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C)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D),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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