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射擊殘跡證物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C)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D)查獲槍彈證物,不須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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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10), D(574), E(0) #2713240
統計: A(6), B(4), C(10), D(574), E(0) #2713240
詳解 (共 5 筆)
#5444627
四十九、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
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
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其他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
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
驗。
(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
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
鑑。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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