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射擊殘跡證物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C)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D)查獲槍彈證物,不須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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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10), D(574), E(0) #2713240

詳解 (共 5 筆)

#4773530
(D)查獲槍彈證物,不須採取其彈殼內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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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767
出處:《刑事鑑識手冊》第49點 射擊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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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687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第四十九點:射擊殘跡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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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627

四十九、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
 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 
 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其他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 
 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 
 驗。
(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 
 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
 鑑。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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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717
刑事鑑識手冊五十一、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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