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B) 衛生上遇有危害情形,非使用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限制其使用。
(C)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即可對其實施安全性的管束。
(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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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955), C(193), D(1927), E(0) #2301527

詳解 (共 8 筆)

#3998707

(D)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警職法28條第一項 

題目是問行執法(簡稱本法)
依本法第39條之規定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警職法第 28 條
 警察為制止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只要記衛生上是行執法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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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112

V(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V(B) 衛生上遇有危害情形,非使用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限制其使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9

行政執行法 第 39 條

(全、事、通、天、衛)

 

遇有災、變或交上、衛生上或公共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全、事、通、天)

 

警察遇有災、變或交上或公共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V(C)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即可對其實施安全性的管束。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7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或酗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保護性管束)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保護性管束)

 

三、暴行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安全性管束)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概括性管束)

 

II. 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財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0

行政執行法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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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344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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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0136
D 非自由而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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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179
(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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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326
應為警職法26條之規定 且係生命 身體 「財產」
行執法請參閱第3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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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155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保護性管束)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保護性管束)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安全性管束)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         或不能預防危害者。(概括性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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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273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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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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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執行法§39 遇有天災、事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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