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法關於婚約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A)故意違反結婚之時期約定者
(B)生死不明已滿半年者
(C)婚約訂定後患有白內障者
(D)婚約訂定後受拘役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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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7), B(775), C(54), D(528), E(0) #1260319

詳解 (共 6 筆)

#1310034
民法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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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4094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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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4073

20 依民法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何項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A)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B)婚約訂定後受罰金三萬元之宣告者 
(C)住院開刀
(D)生死不明滿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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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177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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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835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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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360

3F在“生死不明”這一項與最佳解有出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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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5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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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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