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事項何者無須於股東會公告中揭露?
(A)召開之時間、地點
(B)停止過戶期間、過戶地點
(C)盈餘轉增資之主要內容
(D)修改章程之條次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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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5), C(90), D(318), E(0) #1891013
統計: A(34), B(65), C(90), D(318), E(0) #1891013
詳解 (共 3 筆)
#3779962
TO Erin Wang
公司法第172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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