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原則上包銷總金額之上限為何?
(A)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B)淨資產減無形資產後餘額之十五倍
(C)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D)固定資產減短期債款後餘額之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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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51), C(695), D(13), E(0) #1968558
統計: A(314), B(51), C(695), D(13), E(0) #1968558
詳解 (共 2 筆)
#4406835
證券商管理規則22條
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其中證券商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五倍。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前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十倍,其國外分支機構包銷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三倍;低於百分之一百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五倍,且其國外分支機構不得包銷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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