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經依相關規定受處罰後,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多久?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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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373), C(6), D(7), E(0) #2398206

詳解 (共 3 筆)

#4175338
港澳關係條例第 14-2 條香港或澳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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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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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187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
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
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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