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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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6), B(37), C(0), D(0), E(0) #1512078

詳解 (共 1 筆)

#163409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36 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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