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行政執行法第七條關於執行時效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A)不適用之
(B)仍適用之
(C)行政執行法未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D)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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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24), C(373), D(44), E(0) #313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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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549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 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 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 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 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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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0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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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執行期間之限制)行政執行,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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