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認為行政執行有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何時提出救濟?
(A)執行通知送達之前
(B)執行程序終結之前
(C)執行 通知生效之前
(D)執行程序終結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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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842), C(85), D(115), E(0) #313483
統計: A(97), B(1842), C(85), D(115), E(0) #313483
詳解 (共 3 筆)
#4625207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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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571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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