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
(B)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
(C)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十個
(D)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得因業務性質,另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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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213), C(1034), D(216), E(0) #645271
統計: A(258), B(213), C(1034), D(216), E(0) #645271
詳解 (共 5 筆)
#923442
第 17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
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所設主計、人事、政風機構之定名,不適用前
項規定。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得另定名稱。
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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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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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727
謝謝樓上,有比較好記得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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