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補(捐)助計畫於執行完成後尚有賸餘款,或發生資源收受者未能完全履行相關規定,資源提供者若可要求收回已支付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於認列支出之以後年度收回並繳庫時,應為完整分錄中貸方之會計科目為:(A)其他獎補捐助(B)繳付公庫數(C)其他收入(D)資產負債淨額
依準則公報第三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