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國籍法第3條之規定,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得申請一般歸化應具備之條件?
(A)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B)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C)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D)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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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7), B(28), C(67), D(44), E(0) #1858283
統計: A(1377), B(28), C(67), D(44), E(0) #1858283
詳解 (共 3 筆)
#4796345
109.12.29第二款修正為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理由 |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即跟有行為能力相同年齡),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年滿二十歲並」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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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698
國籍法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
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
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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