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上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 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B)自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
(C)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D)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100,000股者,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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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0), C(35), D(324), E(0) #2765923

詳解 (共 2 筆)

#6105113
證交法第 22-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D)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100,000股者,免予申報--->應該改為10,000股喔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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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 已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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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9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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