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契稅之申報起算日規定,何者錯誤?
(A)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D)不動產分割時,以其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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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4), B(141), C(548), D(1882), E(0) #1712472

詳解 (共 7 筆)

#3059467

契稅條例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D)
分割
契約成立之日
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
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A)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
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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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859
16 下列有關之申報起算日規定,何者錯誤?
(A)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B)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D) 不動產分割時,以其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契約成立之日


契稅條例第 16 條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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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757
契稅16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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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442
契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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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305
契稅 第 16 條(申報契稅)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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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126

(A)

契稅條例 第16條2項: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B)
契稅條例 第16條3項: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
契稅條例 第16條4項: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D)
契稅條例 第16條1項: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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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7793
(D)「契約成立」之日起算,方為正確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
填具契稅申報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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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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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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