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B)犯詐欺取財罪,受緩刑宣告
(C)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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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2702), C(660), D(304), E(0) #2909619
統計: A(376), B(2702), C(660), D(304), E(0) #2909619
詳解 (共 10 筆)
#5439570
第一眼完全看不懂題目到底要問什麼><
後來才想說應該是自己法條不夠熟...
然後這題可以用結果來反推題目選答案~~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A)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B) 犯詐欺取財罪,受緩刑宣告---->無此規定所以錯誤
(C)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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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818
公務人員任用法 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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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75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B)非3、4款之罪,且受緩刑。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C)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A)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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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414
真的。同意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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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879
公務員任用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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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594
出題者有受基本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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