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下列哪一個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A)員工 5 人之網路購物公司
(B)員工 10 人之鐵板燒餐廳
(C)員工 20 人之律師事務所
(D)員工 35 人之電腦公司
(A)員工 5 人之網路購物公司
(B)員工 10 人之鐵板燒餐廳
(C)員工 20 人之律師事務所
(D)員工 35 人之電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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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77), C(350), D(4154), E(0) #1668876
統計: A(181), B(177), C(350), D(4154), E(0) #1668876
詳解 (共 7 筆)
#252077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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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744
補充性騷擾防治法 第七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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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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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063
性別平等工作法(112年已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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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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