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人民因災害應變所受處分,致財產遭受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請求賠償,自知有損失時起 2 年內請求之
(B)得請求賠償,自知有損失時起 5 年內請求之
(C)得請求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 2 年內請求之
(D)得請求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 5 年內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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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345), C(5788), D(739), E(0) #2938823
統計: A(841), B(345), C(5788), D(739), E(0) #2938823
詳解 (共 6 筆)
#5727658
合法—補償
違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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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131
只要是依法而造成民眾損失都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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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9299
2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
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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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0704
第 34 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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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057
第三十四條:
-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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