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僱傭契約之受僱人在服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得否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A)可以。但以損害之發生係非可歸責於受僱人自己之事由為限
(B)可以。縱該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受僱人自己之事由,亦得請求
(C)不可以。除非該僱傭契約係屬無償契約
(D)不可以。因受僱人係具有勞務專業技術之人,有較高之注意能力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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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7), B(297), C(5), D(15), E(0) #141014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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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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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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