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未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並經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 記完竣,請問他共有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B)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訴請法院塗銷該移轉登記 (C)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D)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