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方自治團體從事下列何行為時,須經上級政府核定?
(A)地方名稱變更
(B)發布地方政府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C)發布自律規則
(D)任命地方政府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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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3), B(103), C(17), D(12), E(0) #1669321
統計: A(1093), B(103), C(17), D(12), E(0) #1669321
詳解 (共 2 筆)
#3009678
(A)地方名稱變更
(B)發布地方政府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C)發布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 第31條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D)任命地方政府副首長
地方制度法 第55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 第56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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